致新疆检察院高继明检察长的信

发表时间:2024/03/22 00:00:00  浏览次数: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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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因为总是没有回音,担心已被截访,处于无奈,当事人采用了网络投机的方式。网络实名举报,被举报也实名,这给当事人带来的危险不言而喻。因而,民不惧死何以以死惧之!!!希望爱国网站转发此文,帮助国家、帮助新疆检察院清除此等司法腐败。

 

致新疆检察院高继明检察长的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

高继明检察长:

   我是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2021)0102民初7204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 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以下简称3872号案、7204号案和7号案)的当事人张哲瑞。20231087号案结案后,国家最高检于20231121日将我的申诉材料转给了自治区检察院,通知我说“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202431日,国家最高检又将我的申诉材料转给了自治区检察院,通知我说“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国家最高检转给自治区检察院的材料,其中包括着我又有了足以推翻原判的全新证据之后提出的再次的监督再审申请。至今,我都没有得到自治区检察院的任何明确的直接回复。这样拖下去,我的又一批足以推翻原判的新的证据也会失效的。检察院不该用这样的方式枉法。    

    202419日,我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发给您的《关于新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腐败问题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的信》(请见附件5),也没有得到您的回复。

我认为,这是自治区检察院对于国家最高检的直接的对抗,对于法律的直接的践踏,是具体的检察人员欺瞒了您,他们进行了中间的拦截。

因此,为了您能见到我的申诉信件,此信分为两种呈递方式,一如果立案庭不给传递,我即改用邮政快递,二用网络——挂在网上,由网络通知您。

    自治区检察院的具体的检察人员甚至包括驻自治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组对您的欺瞒,让我从7号案结案开始简单地说几件。

20231087号案结案后,

一,我根据最新的有异于7号案的证据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被拒绝了。后,他们把我推向了自治区检察院。我到自治区检察院一再要求,也都被拒绝受理了。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剥夺了我正常的诉讼权利。这事做得明显地违法。

二,针对7号案,我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判后答疑甚至判后听证的要求,被立案庭拒绝,我由立案庭将我的要求转交与您,接着我又由邮局直接给您发快递,都没有回音,实际上是都被拒绝了。这也是明显的不合法。

三,20231121日国家最高检将我的申诉材料转给了自治区检察院并给我发了短信通知,要我在7个工作日内等候自治区检察院的安排答复。10个工作日之后我几次去立案庭询问此事,无果;我由邮局给您发过要您关注过问此事的信,仍没有得到您的明确的直接答复。后来,自治区检察院不知道是针对我的哪份材料给了一个答复:“经审查,您反映的申诉(控告)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见附件2截图2

四,202419日,我由邮局给你发去了《关于新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腐败问题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的信》(请见附件5),此信中包括着“《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928号案有了新证据的再审再申请》”。所以附有这份材料,除了要求再审,还因为这份材料所使用的证据本身,不仅全新,而且展现的是自治区司法史无前例的“枉法笑话”式的腐败。所以称为枉法笑话,是因为这些枉法笑话是枉法者和枉法受益人自己以诉讼和审理的法律形式推翻了枉法的原判。这份申请的证据是全新于7号案的,属于另一新的程序。我去邮局查过,证明信已送达,但我至今没有得到您的直接的明确回复。

五, 202419日,自治区政法委将我的申诉和状告材料转给自治区检察院之后,自治区检察院给了我答复:“自治区政法委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均已对您的申诉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第6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您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依法不再受理。请勿重复信访(请见附件2截图6)”。7号案属离婚和财产分割案,怎么可能审理我对法官和检察官枉法的状告内容?这答复可不是一般的答复,过分的霸道,其枉法超出了范围。

六,202431号,国家最高检又次将我的申诉信件转给了自治区自治区检察院,并通知我说,要我在7个工作日内等候自治区检察院的安排通知。7个工作日已经过去了,我仍然没有收到自治区检察院针对这份材料的明确答复(请见附件2截图11)。

七,其实,7号案本身是枉法的。您查看一下七号案的案卷就会非常明白。

7号案的决定书(请见附件1)表明,它的法律程序归属还是清楚的。它是3872号案7204号案走到尽头的程序。但这个决定书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要求,我不懂得法律,但我认为它的内容是不完整的,它至少少了一部分“为什么不符合”。按法律规定,判决书中这个内容是必要的必须的,不可缺少的。所以缺少这一部分内容,是为了掩盖三级法院和乌鲁木齐检察院的枉法。为此,它至少掩盖了两个无法否认的关键性的证据内容:一是法院检察院都在竭力掩盖的本案的基本案情;二是法院检察院都拒绝收集的涉警证据和DNA鉴定证据。由此作出“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没有根据的,属强行枉法。我几次要求判后答疑所以都被拒绝,主要地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八,对于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官以及后来的乌鲁木齐检察院检察官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的枉法情况,我大都是采用邮政快递方式首先反映于该法院纪检委或它的上级等部门的,因为没有回应,我才向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反映,然后向更高一级部门反映。但是,向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反映我连材料都交不上去,我才以邮政快递方式反映于驻自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自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倒是给予了答复,但几次的答复是“同一”地拒绝了受理(请见附件3)。纪检监察组如此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渎职,我不懂。我认为,这不应是自治区检察院和驻自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应当的作为。重要的是,驻自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是代表自治区纪委监委的。这问题就很严重了。作为一般的工作程序,纪检监察组至少应当是和检察长通气的。但是,我感觉没有。

以上内容,我认为,您都被人被蒙蔽了。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3872号案)和离婚后财产分割案(7204号案)直至自治区检察院“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的系列案件中,我一个近八十岁的身患严重疾病已经置身死亡悬崖边缘的退休老教师,作为一个在案件中毫无过错而且被人以怨报德以恶报善被对方当事人赶出家门的当事人,不仅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曾经非常和睦的家庭被彻底破坏,眼看着我的巨额家庭财产被抢劫一空,我还背负着我的对方当事人在社会上的长时间大面积的侮辱诽谤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凌辱。法院检察院对我的枉法凌辱是超乎寻常的,致命的。

我的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了。根据天山区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我将面对着我家曾拥有的巨额财产包括我家的四套房产,还要被法院以法律的名义赶到大街上,身无所居,流落街头;还要从我被赶出家门后家庭财产被抢劫一空后省吃俭用存的几个看病钱中冻结划走我又歉的对方当事人的钱。我知道,我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抗拒是不能持久的,我的精神也已经开始崩溃,我已经去新疆的精神病院就医了。我声明,我的任何形式的死亡,都与我所举报的法官检察官直接相关。如果您对此案仍然袖手旁观,那么,也包括您。

由于我的对方当事人对我的诽谤得到了法院、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的强有力的支持,我一手带大的女儿相信了对我的诽谤谎言,认可了法院检察院对我的司法凌辱,她生活中的精神支柱被彻底摧垮了,她已经与我反目了。她已经失去了持续工作的能力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下达之后,她的精神崩溃了。为此,她所居住的社区和派出所已经多次地找过我。

这是“血债”啊!新疆的法院检察院不仅在要我的命,而且在明目张胆地戕害无故,而且得到了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的强有力的支持!!

我已不敢要求离开乌鲁木齐的异地审理了,因为我的身体状况不允许,我没有亲友可以陪伴,我的家庭财产被抢劫一空,我请不起律师。国家最高检已经几次将依据新证据要求监督再审的申请转给了自治区检察院,我也给您投寄过,7号案中我呈交的材料有几十万字,因此我不再将该申诉材料作为再审申请呈递给您了。我要求自治区检察院进行有立法、政法、纪检、检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的检察监督审理或者由检察院直接提起抗诉。我的申请,就是最高检转给自治区检察院的再审申请(请见附件4),就是7号案的申请。

致以

公平正义的崇高敬礼!

附件1.  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的裁定书

附件2.  几则电子短信……2

附件3.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的几则电子短信

附件4.  我挂在网上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 监督再审申请”

附件5.  202419日《关于新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腐败问题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的信》

                                                         张哲瑞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的裁定书(截图1):

影印件文字提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不予复查决定书

新检控民复【2023】7号

张哲瑞因与王惠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市检民监【20232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查。

经审查,申请人张哲瑞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复查。

2023108

附件2几则电子短信(截图2--6文字提(择)取)

截图2:05:15 全国检察服务. 12309 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哲瑞:您好!您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您可直接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您也可以通过本手机号码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12309APP、“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回复答复情况。

截图3: 05:40 全国检察服务.12309 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哲瑞: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截图4::(日期承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哲瑞: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您的信访材料。经审查,您反映的申诉(控告)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

截图5:略

截图6: 全国检察服务.12309 1月9日星期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哲瑞:您好!自治区政法委转来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均已对您的申诉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第6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您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依法不再受理。请勿重复信访。

附件3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的几则电子短信

(截图7--10文字提(择)取)

截图7 < 099112388  20231013日星期五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2023116日星期一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截图8  < 099112388  2023116日星期一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18:52【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18:53  2023117日星期二 你们就是有权处理的机

截图 9  < 099112388  2023117日星期二 你们就是有权处理的机关。告诉我,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哪个!  06:02 已送达

20231115日星期三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10:26 请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及联系.提出的方式  10:27 已送达

截图10  < 099112388 

我的信访材料直接转过去呢?  10:30 已送达

20231122日星期三 【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10:26  22日星期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截图11 全国检察服务..12309 昨天(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哲瑞: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您可直接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您也可以通过本手机号码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12309”APP、“12309检察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回复答复情况。

附件4.我挂在网上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 监督再审申请”

网址:http://www.yuftx.cn/article20200302110528/aritcle458.html

附件1、附件2、附件3  截图

为省版面,截图711 请见全文之后

 

 

附件5. 

关于新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腐败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的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继明检察长

我是新疆乌鲁木齐兵团开放大学的退休教师,是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当事人张哲瑞。有关新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问题,我向有关部门信访,这不是第一次,给您递送信件,这是第三次。现在,我向乌鲁木齐法院、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一再提出的判后答疑,均被置之不理;我有全新的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我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被新疆法院、检察院拒之门外;最高检察院将我的有新证据的监督再审申请转到了新疆检察院,也被新疆检察院蛮横地拒绝了。执行了,作为被执行人,我的申诉被执行法院拒绝受理。

一个司法系统,到了由枉法受益人无论以怎样的方式“间接地或直接地推翻原判”、闹出了一出出司法笑话而都能胜诉的程度,可见枉法到了什么程度;法院、检察院,上下一致地拒绝收集当事人无权收集的非常重要的证据的要求,上下一致地不允许当事人出具证据并阻止对证据进行辩论质证,上下一致地不许当事人选读自己的辩状、上诉状,上下一致地掩盖基本案情,上下一致地掩盖一审的枉法,法院检察院竟然一致地拒绝受理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的再审申请,甚至对抗国家最高检,这是怎样的枉法?所有的判决书上,没有不说谎的,甚至完全的避开原被告的诉状,完全的避开与判决理由结果相反的庭审情况,这是一种怎样的枉法?驻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组都能直接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当事人对枉法法官检察官的举报,这是一个是怎样的司法系统?

如果通过调取有关我的案件审理的每一程序的在案卷宗尤其是庭审音像记录,查出其中有反映不实之处,哪怕是一件,我都愿接受任何的法律处罚。但是,我声明,从一审到复查,每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在接受我的诉状和证据以及有关证据的要求和说明等材料时,都没有给过我收条,我要也不给。案卷纸质材料是可以增删的,但是,庭审音像记录,想增加本来没有的整段完整的内容而不露痕迹,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当然,现在的科技无所不能。当然,还可以制造借口销毁音像记录进行更进一步的集体枉法。

我作为一个有着严重心脏病极高危高血压的、在案件中没有一点过错的、一个年近八十的退休老教师,诉告的案件的审理已经到了被新疆司法完全彻底地封杀的境地了,于是,今天我再写一信,向您概括地反映有关我的案件审理从一审到检察院的复查的执法情况。同时,将我的被拒绝受理的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的再审申请原文一同投寄给您,希望帮我将它转给自治区高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立案庭,督促他们直接受理此案,并且,严惩些枉法的法官和检察官。所以这样做,因为自治区检察院已经直接拒绝了国家最高检转给他们的我的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本来,我已经难以承受家庭被破坏、财产被抢劫一空、我还背负着极端的侮辱和诽谤,女儿受到欺骗和我反目的精神重压,再加上法院和检察院一次次的枉法,如此大的精神摧残让我怎样承受?我实在是承受不了如此枉法的精神摧残。我一家三口人四套住房,但我将被执行局赶到大街上!我已经感觉到死亡的迫近。我声明,我的任何形式的死亡,都和这些枉法的法官检察官直相关,他们是最终置我于死地的凶手。当然,这不仅仅是我的个人个案,他们已经构成了对国家政权的直接的威胁,已经动摇了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已经破坏了并且正在继续地破坏着新疆的稳定。

正视基本案情和法院检察院的判决裁定,以庭审音像记录为证,犯罪行为应当是光天华日之下的事。何况我还保留着原始的诉状证据等材料,还有不可抗拒的事理和逻辑。

 

基本案情

19832月,我与王惠萍(系列案件中我的对方当时人)结婚,198311月育有独生女。王惠萍是个二婚,但经我的努力,我的家庭是婚后近40年从未吵过架的和睦家庭。我们结婚时,王惠萍母亲已经患有低血压糖尿病等老年病,其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老年疾病,并因脑梗留有语言障碍等后遗症。王惠萍是个心脑血管两科的护士,并长期的担任过此两科的护士长。我们结婚后,来到了老人身边,开始了对两个老人的照顾。王惠萍早我提前内退,专职照顾两个老人。老人感恩,岳母临终,断然排斥其他子女,亲自下厨房为我烹调我喜欢的炒烤肉。岳母离世后,王惠萍的姐弟(王家一共五个子女)就开始了争夺老人遗产的背后活动。视此,岳父将一套福利房产以自书遗嘱方式留给了我家。王惠萍姐弟背后争夺老人遗产活动的手段异常卑劣。所谓背后,主要是背着他们的父亲、背着我。开始,他们利用回家偷盗、指手画脚挑剔、发脾气、毁物等方式扰乱王惠萍。继之,他们利用谎言诱导挑拨王惠萍,说我有第三者并有私生子。之后,2017年,王惠萍自觉加入,成为彻底的阴谋活动。截止20184月,我仍在竭尽全力地照顾重病卧床一年多一直处于濒危状态的岳父,46日,王惠萍的姐弟直接出手胁同王惠萍,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砸毁了我的计算机,使用暴力将我赶出了(我家)家门,同时叫来一队“110”警察大造声势,对我施以了极端的侮辱。他们将我赶到了大街上两天(此后没有让我再回去过),拦截并抢劫了我家的全部的家庭财产。其时,他们针对我患有多年的高血压冠心病,照顾在床的岳父一年多已经变得很严重的身体状况,事前拿走了我随身包里的全部的高血压冠心病的急救药品,拿走了我家其它房宅的钥匙,拿走了我随身包中全部的现金,拿走了我的医保卡,退休工资卡被事前全部取光,企图一举了事。事后,为解释将我赶出家门的原因,以“我不仅包养小三30多年,而且还有一个30岁的私生子”等谎言在社会上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大面积的造谣诽谤并开始欺骗我的女儿。我和我的张姓家人,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找不到其它原因,只以为王惠萍突发精神疾病。于是动员了包括口内几个省份的亲友,利用走亲访友旅游的方式对王惠萍的精神、心理进行疏导。我和我的张姓家人为此不顾一切地苦苦地做了两年多的努力。王惠萍及其姐弟利用我和我的张姓家人对王惠萍的误读和善举,完成了对我家全部的家庭财产的抢劫和转移,并竭力地销毁了可能的证据,为之后的枉法做了充分的准备。为一了了之,王惠萍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继续利用我对其的误读,使用侮辱甚至一些极端手段,多次谋取我的性命。

从案发后两年以及几年来的枉法诉讼审理过程,充分地证明了王惠萍没有精神疾病,她自己也明确地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法庭也从来没人问及王惠萍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的问题,对此,甚至,有法官明确而严厉地进行了否定。

这起离婚案中,王惠萍及其姐弟至少在“对我使用暴力”“侮辱我”“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抢劫巨额家庭财产”“ 利用医学手段对我实施谋杀”等几个方面严重地触犯了刑律。这实际上是一个刑事案,一个利用他人善举纵恶、道德沦丧至极、丧尽天良的破坏自己的家庭抢劫自己家庭巨额家庭财产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

2020年元月,王惠萍以我有“第三者插足”并直接对第三者点名、以“我长期包养小三并有私生子”为由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214月,王惠萍第二次提起了离婚诉讼,这就是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872号案。

法院、检察院的执法(枉法)情况:

1. 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3872号案,法官陈海

3872号案,王惠萍提起的第二次离婚诉讼案,诉讼的理由是在第一次离婚的虚假理由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谎言,构成了完全的虚假诉讼。对此,两次开庭庭审中,我都提出了对王惠萍及其律师虚假诉讼的指控,但遭到了陈海的阻止。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官陈海为掩盖基本案情,以欺骗和强制的手段将“感情破裂的原因”从案中剔除,又以欺骗的手段将离婚案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剔除,人为地制造了一个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即 2021913日所立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7204号案。就是说,3872号案完全地避开了王惠萍诉状和我的辩状的全部内容。即使这样,对于王惠萍在庭上陈述的感情破裂的现状与表现,因为没有时间没有地点没有起因没有提供一点证据而被我全部否定。对于我的否定,王惠萍和她的律师没有提出一丝质疑。为掩盖基本案情,判决离婚,法庭在我刚刚开口宣读辩状的时候,强行结案判离了。这场庭审是罪恶的,成为了此后法院检察院一系列枉法的源头。为此我访遍了包括国家最高检最高法等和所有的自治区司法政法部门。只有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国家最高检有过明确的处理意见,但都被自治区高级法院和检察院阻止了。

2.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3142号案,主审法官马骏

此案的两次开庭审理,马骏均无到庭,从头至尾,我没见过马骏。我要求法院收集的重要证据,法院拒绝收集,我呈交于法庭的全部的证据材料,都被如数地退换给了我。

3. 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2021)新民申2091号案,主审法官 刘雅文。

3872号案的异常而严重的枉法情况,引起了高级法院立案法官的警觉,他们冲破了离婚案不再审的法律条款,为了制止基层法院的恶性枉法,为了维护一个老年人的家庭,2021年9月10日迅速地立了案,即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2021)新民申2091号案,并通知2021年9月19日10时30分在第一调解室开庭。但是,后来却以已经取消预定法庭”为由,没有了“后来”。此事,我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监督)抗诉申请,自治区检察院拒绝受理。我反映于最高检察院,最高检于2022年4月25日答复我,要我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做了,但无果。

4. 关于“关于申请人张哲瑞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申请书的反映材料”

这个引号中的标题,是我挂在网上的一篇材料的标题。2091号案没有了“后来”之后,我向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但跑断了腿也不被受理。在我根据最高检的回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再提再审、向自治区检察院再提监督再审都被拒绝受理之后,于是,我将“抗诉申请”挂在了网上。

5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7204号案,法官 陈磊

此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首先,我的辩状的内容需说明,它包括基本案情、原告王惠萍对我的侮辱与诽谤(离婚的原因)、我的全部的家庭财产、我的诉讼请求内容及解释、对几个关键问题的陈述等以及上述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证据和我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还包括王惠萍在法院外要将房改房产留给我的很充分的证据。这些材料是双份的,其中一份是按要求由法院转交给原告王惠萍的。

1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没有允许我阻止我宣读我的辩状,我的诉讼请求是在第二次开庭法官说话之前我采用强硬的手段宣读的,宣读的同时我表示了对原告王惠萍提出的可分割家庭财产总数以及出示的一些恶意消费等的票据的不认可。但法庭阻止了对此项内容的辩论质证。

2我要求法院收集的重要证据,法院没有收集。

3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离婚的原因和责任——被法庭故意强行掩盖。

4判决书武断地否定了我的辩状和证据,对我的辩状和证据没有进行任何的法庭辩论质证。

5法庭完全地否定了我的辩状中所提出的我的全部的家庭财产的存在,但庭审时没有对我的家庭财产总数进行清理,武断地认定了王惠萍在诉状中提出的要分割的家庭财产为全部的可分家庭财产。法庭为王惠萍隐瞒了巨额的家庭财产,如银行储蓄、家庭收藏、房产、全部的家庭日用等等。

6判决书上有这样的内容:王惠萍阅读了由法院转交给她的我的辩状和证据等全部材料后不发表质证意见。实际上第二次庭审后法官向王惠萍提出了对我的辩状和证据是否还有质疑意见的询问,王惠萍回答说没有。这实际上是等于王惠萍对我的辩状陈述和使用的证据的全部的认可,对其事实和证据的全部的承认。但最终判决结果却回避了这一重要内容。这属判决书自毁。

6.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1民终1470号案,主审法官马骏

此案是7204号案的二审。因为法庭没有按照我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配备合适的音响,不允许我宣读上诉状,一开始就发生了不愉快。继而休庭。之后,实际上是因为拒绝收集我要求收集的重要证据,拒绝我要求聘请旁听代表进行公开的审理等,没有再进行任何的审理就结案判决了。这样的枉法,至少在国内还没见过。

7. 高级法院(2022)新民申1928号案 主审法官 刘雅文

这是7204号案1470号案的再审案我的再审申请中曾要求刘雅文回避,但她没有回避。

1此案曾经决定开庭公开审理,因疫情,也曾决定进行网上公开审理,但是,后来,却采用了欺骗的方式进行了简易的询问方式。所以“欺骗”,法院电话上说只是要我去法院询问几个问题,并未说是进行简易方式的审理。只是谈话到最后,才告诉我这是审理的简易方式。我到了法院,询问的问题只有一个:“你为什么要申请再审”。

2回答了询问问题之后,就我要求法院收集的我无权收集的证据是否收集了问题、我要求由法院主持做DNA亲子鉴定等六个问题进行了询问,法院拒绝回答我的问题。因此,在这场欺骗式的简易方式的审理记录上,我拒绝签字。谈话中,王惠萍没说什么,也没出具任何证据。之后,法院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3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是我没有新的证据。但是,从3872号案开始,所有的法庭都没有允许我使用证据,更谈不上进行法庭辩论质证,我无权收集而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都被拒绝。高级法院本身也是这样做的。公

4自治区高级法院拒绝我根据法律条款提出的公开审理的要求。

8. 乌市检控民监受【202339号 案,裁决书上没有检察官的名字

别的不重复了。只说我有没有新的证据。

1 截止1928号案,我的所有证据都是足以推翻原判的,但都没有被允许使用过,更谈不上质证采纳,因而实属新证据。

2乌鲁木齐检察院没有收集我无权收集的重要证据,他们拒绝了我的要求。

3我反映的法院枉法情况,要求检察院调查法院的庭审音像记录,被拒绝了。

4乌鲁木齐检察院故意掩盖了基本案情。

9. 自治区检察院 新监控民复【20237号,裁决书上没有检察官的名字

别的我也不多说,因为裁定不予复查的唯一理由是裁决书上说我没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1 7号案驳回复查的唯一理由是我没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截止1928号案,我的所有证据都没有被允许使用过,更谈不上质证采纳,因而都是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2自治区检察院没有收集我无权收集的重要证据,他们拒绝了我的这个要求。

3我反映的法院枉法情况,要求检察院调查法院的庭审音像记录,被拒绝了。

4自治区检察院故意掩盖了基本案情。

5我前后两次要求判后答疑,都被拒绝了。

6因为向法院纪检委和审判委员会甚至院长反映法官枉法问题得不到回复,反映乌鲁木齐检察院的枉法问题得不到回复,处于无奈,我多少次向驻自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反映举报有关法官检察官违法枉法情况,得到的都是唯一相同的回答:“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这是不是渎职,我不清楚。

7我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跑了好几趟,最后把我推向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同样拒绝受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才向最高检反映问题的。

8国家最高检20231121日通知我说,“我们已将该材料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您可直接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20231212日我去找了,自治区检察院20231218日回答我说,“你反映的申诉(控告)案件已办结,”要知道,给自治区检察院的材料是我的“有新的证据的再审申请”!短短几天,何以办结?!之后,我又去高检询问。但是,仍无结果。对这个问题,我前后给检察长发了两封快递信件。

10. 天山区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案,法官,据说姓王。

此案案由为“物权纠纷”案,实质上是对7204号案判决的执行案此案原告是王惠萍。此案中,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内容,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执行7204号案判决,一是提出了一些家庭财产的再分割。7204号案上,法官是在否定我提出的我家应当分割的家庭财产之后,仅仅肯定了王惠萍诉状所提出的待分割财产为我家全部的可分割财产。因此,王惠萍作为7204号案枉法判决的受益人提出家庭财产的再分割本身,成为了推翻7204号案判决的充分证据。第二,审理过程中,我提出了我家还有可分割而且应当分割必须分割的财产,其中包括王惠萍的父亲以自书遗嘱的方式留给我的一处房产。对此,王惠萍同我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她说,自书遗嘱上写的不是我的名字,是她的名字。无论怎样,自书遗嘱留给了我家房产一事已经明确。留自书遗嘱时,我家处在和睦之中,而且,当时,王惠萍即刻打电话告诉了我,说“爸爸把王家梁的房子留给了我们”。之后,我和王惠萍父亲谈话,其父亲说是留给了我。我用手机计算机对这样的这谈话录制了一次音像并存在了计算机之中的。这事,我告诉过王惠萍。201846日,王惠萍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砸毁计算机,销毁了这证据。自书遗嘱现在还在王惠萍手中,7204号案法官为王惠萍隐瞒了此事。

因为以上两个原因,6102号案没有做出任何判决或者裁定。法官挣脱了枉法的旨意。

11. 天山区法院(2023)新0102民初2445号案,法官 王莹

此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王惠萍。7204号案上,法官是在否定我提出的我家应当分割的家庭财产之后,仅仅肯定了王惠萍诉状所提出的待分割财产为我家全部的可分割财产。因此,王惠萍作为7204号案枉法判决的受益人提出家庭财产的再分割本身,成为了推翻7204号案判决的充分证据。利用此案推翻7204号案判决,对此我做了较充分的准备。但是,审理后不久,法官为了掩盖7204号案的枉法,中途要求王惠萍撤诉了。

12. 天山区法院(2023)新0102民初2446号案,法官 坦塔娜

仅从判决书说,法庭对6102号案、2445号案的审理情况是知悉的。但是,法庭不顾此两案的的实质内容,故意违背法律规定,做出了执行7204号案判决的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惠萍及其律师出具使用假证,也只是遭到了我的臭骂,但法官对此没任何表示,判决书上也不留任何痕迹。

13.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2023)新01民终5212号案,主审法官 宋仁伟。

此案是2446号案的二审。此案因为疫情,2446号案接受我的上诉材料被耽搁。我送上诉材料时,一审法院没有接受我的上诉材料,只留了一本上诉状,他们要看看,说上诉材料什么时候交,要我等电话通知。我没有等到2446号案通知我送交上诉材料,5212号案的开庭通知就来了。我问法院,法院通知我说,开庭时带来就行了。

5212号案开庭时,除留了几种证据材料(这几种材料是王惠萍6102号案、2445号案的诉状),我将全部的上诉材料包括法庭使用的应当交给被上诉人的证据交于法庭。法庭没有将我才交的材料转给王惠萍及其律师。看来,坦塔娜将那本“他们看看”的材料进行复制并交给了中级法院。开庭后,法庭以“你的上诉状我们看过了”为由阻止我宣读上诉状。从3872号案开始,一直是这样。因为2446号案接受我的上诉材料被耽搁,我现在使用的5212号案的上诉状是我又经过了修改的。法官没有看过。因此我发了大脾气,强行地宣读了上诉状,虽然中间被劝阻,我还是读完了。这是我在那么的庭审法庭上第一次宣读我的诉状。

答辩和辩论两个程序中,王惠萍和她的律师没有答辩,他们事前准备的答辩辩状和证据,法庭也没交给我。他们也没有发表任何质疑质证意见,律师一句话也没说,更没提供一条证据。因为法官询问,律师也只摇头没说话而催王惠萍说话。王惠萍也只是在答辩和辩论时前后重复了两句话,一是她相信法庭的判决,一是侮辱我说这几年以来我一直在讹他们家的遗产。两句话都不是对我上诉状和使用的证据的回答或质疑。根据有关证据的法律条款,这等于王惠萍和她的律师承认了我所陈述的所有事实和使用的证据。这些事实包括基本案情、6102号案、2445号案等等重要事实和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全部的都属于新证据,每一内容每一条都能足以推翻7204号案原判和2446号案判决。5212号案判决书,完全地回避了庭审情况。

因为5212号案判决书上说我没有出具新的证据,并以此为由维持了原判,因此我再啰嗦一句:我使用的新证据还有法庭上法官王菲在庭审前向王惠萍询问得到的足以推翻7204号案判决的重要证据。

5212号案拒绝了我要求法院收集重要证据的要求。而这些证据都足以推翻7204号案原判决。

   14.  5212号案之后我的再审申请

    5212号案之后,我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两个月了,毫无音讯,电话询问,被推开。

    15. 2023)新01028861号案, 审判员 于德龙

2023129号,我收了到天山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根据民诉法第234条、244条,我向天山区法院提出了申诉。但是,我去递交申诉书,我据电话约定按时去找于德龙,却死等无人,后据其电话指引,找到执行局,执行局将我推到立案庭,推来推去,我的申诉状不能按时递交了。期间,我给天山区法院院长刘丽平写了信,反映了这种状况,要求根据民诉法第234条、244条规定受理我的申诉。等不到答复,我又给天山区法院院长刘丽平递交了第二封同样的信,至今没有答复。

执行后的结果,我只讲一点:我年近80岁,有非常严重的心脏病,极高危高血压,等等,基本案情摆在那儿,本案中,我没有一点过错。我家三口人四套房产,我要被执行到大街上。

面临的结果,或者直接把我弄死,或者把我逼疯。

我的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被法院和检察院拒绝受理;国家最高检将我的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转给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同样不予受理;执行裁定下达后,我的申诉,被天山区法院拒绝受理。这是整整的一个自治区的司法系统的所为啊!我们的国家这是怎么了?我当了一辈子的教师,从小学教到中学到高中,又从中学教的大学,天天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难道我们的祖国是这样的吗?难道我们的党是这样的吗?这是怎么了?

 

   附:至今被拒绝受理的我给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有新证据的再审申请

说明:因为自治区检察院拒绝受理,此内容的申请我通过网络通过邮政快递呈交于国家最高检,最高检将两份申请都转给了自治区检察院,但自治区检察院拒绝受理。我希望,再不要逼我将这样的信件挂在网上了。对方当事人王惠萍可以不要脸,国家的政法司法不能不要脸啊。习近平总书记对腐败恨之入骨,得查处啊!得让百姓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公平正义啊!

                                                           新监控民复[2023]7号案当事人                                               

                                              张哲瑞

2024年1月 日

附: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928号案

有了新证据的再审再申请

 

再审再申请人:  张哲瑞 男,……

住址:    乌鲁木齐市……

身份证:  65……

电话:    150……

被再审再申请人:王惠萍 女,……  

住址:    乌鲁木齐市……

身份证:  65……

电话:    15……

注:给王惠萍发送文件前请先用电话与其联系。

事由

2023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法)新民审1928号案的裁定书下达,驳回了再审再申请人张哲瑞(以下简称“我”)的再审申请。裁定书掩盖了2022年12月10日由刘雅文主持的对此案的审理。

因不服新疆高法(2022)新民审1928号案做出的“驳回张哲瑞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现在又有了能底推翻新疆高法(2022)新民审1928号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1470号案、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以及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3142号案、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的所有判决、维系新疆高法(2021)新民申2091号案立案的新证据,特依据新证据申请再审(2022)新民审1928号案并申请恢复新疆高法(2021)新民申2091号案的立案。

请求事项:

1.请求自治区高法撤销(2022)新民审1928号案做出的“驳回张哲瑞的再审申请”决定的民事裁定;

2.请求自治区高法再审(2022)新民审1928号案、恢复新疆高法(2021)新民申2091号案的立案审理工作、即请求两案并案再审。

理由

本案不是一般的离婚案,也不是一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请允许我叙述本案的基本案情

1983年2月,我与王惠萍(系列案件中我的对方当时人)结婚,1983年11月育有独生女。王惠萍是个二婚,但经我的努力,我的家庭是婚后近40年从未吵过架的和睦家庭。我们结婚时,王惠萍母亲已经患有低血压糖尿病等老年病,其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梗等老年疾病,并因脑梗留有语言障碍等后遗症。王惠萍是个心脑血管两科的护士,并长期的担任过此两科的护士长。我们结婚后,来到了老人身边,开始了对两个老人的照顾。王惠萍早我提前内退,专职照顾两个老人。老人感恩,岳母临终,断然排斥其他子女,亲自下厨房为我烹调我喜欢的炒烤肉。岳母离世后,王惠萍的姐弟(王家一共五个子女)就开始了争夺老人遗产的背后活动。视此,岳父将一套福利房产以自书遗嘱方式留给了我家。王惠萍姐弟背后争夺老人遗产活动的手段异常卑劣。所谓背后,主要是背着他们的父亲、背着我。开始,他们利用回家偷盗、指手画脚挑剔、发脾气、毁物等方式扰乱王惠萍。继之,他们利用谎言诱导挑拨王惠萍,说我有第三者并有私生子。之后,2017年,王惠萍自觉加入,成为彻底的阴谋活动。截止2018年4月,我仍在竭尽全力地照顾重病卧床一年多一直处于濒危状态的岳父,4月6日,王惠萍的姐弟直接出手胁同王惠萍,以突然袭击的方式砸毁了我的计算机,使用暴力将我赶出了(我家)家门,同时叫来一队“110”警察大造声势,对我施以了极端的侮辱。他们将我赶到了大街上两天(此后没有让我再回去过),拦截并抢劫了我家的全部的家庭财产。其时,他们针对我患有多年的高血压冠心病,照顾在床的岳父一年多已经变得很严重的身体状况,事前拿走了我随身包里的全部的高血压冠心病的急救药品,拿走了我家其它房宅的钥匙,拿走了我随身包中全部的现金,拿走了我的医保卡,退休工资卡被事前全部取光,企图一举了事。事后,为解释将我赶出家门的原因,以“我不仅包养小三30多年,而且还有一个30岁的私生子”等谎言在社会上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大面积的造谣诽谤并开始欺骗我的女儿。我和我的张姓家人,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找不到其它原因,只以为王惠萍突发精神疾病。于是动员了包括口内几个省份的亲友,利用走亲访友旅游的方式对王惠萍的精神、心理进行疏导。我和我的张姓家人为此不顾一切地苦苦地做了两年多的努力。王惠萍及其姐弟利用我和我的张姓家人对王惠萍的误读和善举,完成了对我家全部的家庭财产的抢劫和转移,并竭力地销毁了可能的证据,为之后的枉法做了充分的准备。为一了了之,王惠萍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继续利用我对其的误读,使用侮辱甚至一些极端手段,多次谋取我的性命。

从案发后两年以及几年来的枉法诉讼审理过程,充分地证明了王惠萍没有精神疾病,她自己也明确地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法庭也从来没人问及王惠萍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的问题,对此,甚至,有法官明确而严厉地进行了否定。

这起离婚案中,王惠萍及其姐弟至少在“对我使用暴力”“侮辱我”“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抢劫巨额家庭财产”“ 利用医学手段对我实施谋杀”等几个方面严重地触犯了刑律。而我,一直在挽救王惠萍保护我的孩子和家庭。我没有任何过错。这实际上是一个刑事案,一个利用他人善举纵恶、道德沦丧至极、丧尽天良的破坏自己的家庭抢劫自己家庭巨额家庭财产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

以上所陈述的事实主要证据有四,1 武警的出警记录,2 王惠萍留下的微信等电子信件中对事件的发生发展的陈述,3 第二次离婚诉讼陈海将离婚的原因的强行剔除,4此案(7204号案)一审判决书上的一句话:“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首次再审申请时,我上交的材料中提供了多条涉警证据线索要法院收集,这些证据,我没权力收集。涉警证据至少有六条,这些证据都非常重要,比如,2018年4月6日110出警建设路兵团第三干休所的证据,这一条就能证明此案(7204号案)的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就能推翻7204号案原判决甚至已经形成的有关天山区(2021)0102民初7204号案所有判决,由此推翻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离婚纠纷案的 判决。这样的证据,法院没有理由拒绝收集!!既然至今没有收集,那么,它就是全新的证据。第二条证据我也已经交上去了,根据诉讼法规定,电子信件之类都是有效证据,裁定书上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既然从来都不许我使用,使用了也不予采纳,然而又是法律规定的确属有效证据,那么这也是新证据。这些证据也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三条证据则应当调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庭审的音像记录。庭审前我问过书记员,他肯定地说有录音录像,并说是法律规定的。乌鲁木齐法院刘姓法官说她看过。这个证据非常重要!!!仅此一条证据,法官陈海就得担负法律责任!!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离婚纠纷案的审判会被彻底推翻,由此,7204号案的判决也会同时被推翻。第四证据含有半句假话。话语本身是真的,所谓的假话,是指我的证据出示和对案情的陈述等在法庭上并未进行。这证据更重要,根据民诉法对证据采信的有关规定有关解释,这等于王惠萍对我的辩状的全部内容的完全地承认、认可为真。

自治区高法1928号案是置基本案情于不顾的,实际上是在掩盖基本案情;拒绝收集该由法院收集的证据也是违法的。这些证据对推翻原判,是很充分的

本案的枉法也不是一般的,它使整个的自治区司法系统陷入其中,因此,得允许我叙述有关的法院枉法审判情况。因为只要调查庭审音像记录,对照诉状辩状和判决,便可认定我所陈述为真。

1 我首先说明,“本案”是指3872号和7204号案,这两案原本就是同一案件。我再次强调,高法至少应当调取3872号案的庭审的音像记录!因为它至少关系到离婚的原因和责任,而离婚的原因和责任是离婚财产分割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2021年4月由王惠萍提起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即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法官陈海利用我不懂得法律,利用我对法庭的敬畏、对法官的信任,以欺骗和强制的手段将“感情破裂的原因”从案中剔除,又以欺骗和强制的手段将离婚案中有关财产分割内容剔除。之后,按他的安排,双方只陈述感情破裂的情状。王惠萍在法庭上用完全没有时间没有地点没有起因没有任何证据的随意胡说的方式所描述的2018年4月家变之前的感情破裂的情状,被我当庭彻底否定,王惠萍和她的律师以及法官陈海对我的否定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到此,此案(原告)彻底地没有了任何的起诉、判决离婚的理由。案件的审理完全地抛开了王惠萍诉状的全部主诉内容,抛开了我的辩状的全部内容,法庭在我刚开始宣读辩状时就强行结案了,彻底地掩盖了触犯刑律的真实的基本案情,彻底掩盖了真实的离婚原因,使此案成为了一个没有任何离婚原因和理由也没有财产分割诉求的奇异的离婚案。而且,在审理过程中,我在两次庭审时先后两次对王惠萍和她的律师乔永庆提出了虚假诉讼的指控,但都被法官陈海阻止。为了枉法到底,法官陈海在我刚刚开口进行实质性发言的时候,就强行结案判离了。判决书上的判离的理由是离开基本案情、离开王惠萍的诉状、离开我的辩状、离开庭审内容完全地凭空编造的,实属谎言。这种枉法是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这样的庭审是罪恶的,而且是大罪恶之后完整的离婚案件被强行分为离婚案和财产分割案,两案的枉法由此开始,所有审判都在维护维持这个“奇异”(罪恶)的一审原判,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实施新的枉法。

这庭审的音像记录证据非常重要,仅凭这一证据,不仅已经形成的有关天山区(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和(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的所有判决会被彻底推翻,而且,法官陈海得接受法律制裁请不要再掩盖本案的基本案情!!!不要掩盖着一枉法事实!!!

这证据需要新疆高法前去调取庭审音像记录。

“离婚案”被强拆为“离婚纠纷”案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两案诉讼审理过程中,为了掩盖离婚的真实原因和王惠萍及其姐弟抢劫的我家的巨额财产和其它触犯刑律的内容,从一审到再审,三级法院法官都不许我对案情进行陈述(一些判决书里所陈述的案情,是法官看了辩状、诉状后根据枉法所需转述的);从一审到再审,三级法院法官都不许我对一审原告诉状进行答辩,都拒绝我提出的法院采集涉警等证据的要求,都拒绝我要求的进行DNA亲子鉴定,都不许我在法庭上使用证据,而且两次阻止了我对王惠萍及其律师乔永庆虚假诉讼的指控,完全剥夺了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陈述、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离婚纠纷”案一审法院的法官陈海,审案中的枉法(如前述)前所未闻;“离婚案”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马骏,直到我拿到判决书都未见其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虽然看过我的辩状和证据的王惠萍在法庭上对我关于离婚的原因和责任的案情陈述、对她的诉状的答辩、对我的家庭财产总数的陈述等以及我所使用的证据和举证而不发表质证意见表示了“对该事实的承认”(7204号判决书中有这话),但一审法院法官陈磊还是完全避开了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否定了而且是完全地否定了我的辩状的全部有关内容当然包括我所列出的我家的家庭财产总数,虽然我在第二次开庭一开始就郑重地对王惠萍提交的有关家庭财产的证据表示了不认可,但法官陈磊对我家的财产总数仍不依靠存折等必要证据进行清理,完全置我递交于法庭的辩状和银行大额取款账单等证据于不顾,置我家的全部存折等银行储蓄凭据都被王惠萍抢劫至今都在王惠萍手里的事实于不顾,而只“采信”于王惠萍的一纸诉状。二审法院的法官马骏因为我因离婚案之事两次提出让其回避,因为我提出了要求法院收集证据的要求,因为我提出了进行DNA亲子鉴定的要求,因为我坚决要求聘请旁听代表,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审理就维持了原判,而且判决书上再此出现了与当事人从未见面的法官的名字;新疆高法阻止了因离婚案的异常犯罪枉法对“离婚纠纷”案的再审立了案的法官的正义所为,使立了案就要开庭的案件不作任何解释地终止了审理,彻底保护了罪恶的一审审判,保护了罪恶。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竟然拒绝我收集证据的要求、竟然拒绝进行DNA亲子鉴定,竟然拒绝我要求聘请旁听代表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的合法要求,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的违法审理未果(我有录音证据),竟然转而做出了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的裁定。

以上枉法,都是非常极端的,罪恶的。如果上述法院能拿出上述两案审理时的任何一段相对完整、能充分证明我所反映不实的法庭音像记录的证据,比如完整的答辩、完整的案情陈述、我使用、出示证据并对我使用出示的证据进行的质证等,我愿接受任何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笔录的造假是轻而易举的。根据我之后对笔录的意义进一步学习理解,我郑重地声明,我否定我有关两案的所有的笔录上的签字。

以上任一法庭枉法的事实,都是推翻原判的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新的

请不要掩盖以上法院的枉法事实!!请注意我对我使用的证据的承诺请调查法庭音像记录

我的“新证据”

随着案件审理的进行,我有了非常罕见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对于彻底推翻已经形成的有关天山区(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和(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的所有判决,非常的充分。

我的这些新证据有四种:第一种,天山区法院审理的几个新案;第二种,王惠萍在法庭上提供的;第三种,7204号案判决书提供的;第四种,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一场庭审。

第一种,天山区法院审理的几个新案

先说说它的“新”。

这几个案件包括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物权纠纷案、(2023)新0102民初2445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2023)新0102民初2446号返还原物案。这些案件的审理都在2023年2月1日“2022 新民审1928号案”新疆高法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下达之后6102号是因为瘟疫而延期的)。所以,这些案件所提供的证据,仅在时间上来说,是全新的,更不用说还没有被使用、质证、认证过。所谓“罕见”,是因为这些证据是由枉法的受益人自己提供的,而且,提供的方式异常的特殊。

再说说它是不是足以推翻原判决。

1  2022年8月提起诉讼的6102号案原决定9月6日开庭,后因疫情拖延至2023年2月22日和2023年4月3日。在6102号案的诉求内容中,王惠萍的主诉内容有二,一是请求执行7204号案的判决,二是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物权纠纷案),即分割7204号案所分割财产之外的财产。7204号案的判决书是在全部地否定了我在辩状中提出的我的家庭财产种类和数量之后,仅仅肯定了王惠萍诉状所提供的前进街的一处住房和71万家庭储蓄存款为我家的全部可分割财产。王惠萍的6102号案诉状和她提供的再分割财产本身,就是说王惠萍提起的这场诉讼本身,就已经充分地证明了7204号案在审理中全部地否定了我在诉状中提出的我的家庭财产种类和数量、却没有真正地依据必须的证据清理我的家庭财产总数的枉法事实。实际上,我的家庭财产还远远不止7204号案和6102号案由王惠萍所提出的这一些。7204号案判决书所否定的我的辩状中所列出的家庭财产,并未经过法庭质证。仅就王惠萍的7204号案诉状说,我的家庭房产就不止被7204号案分割的这一处,我的家庭存款也不是王惠萍提出的那个数目。我的家庭储蓄存款的全部银行凭证自2018年4月6号我家的全部财产被王惠萍等抢劫一空起,至今都在王惠萍手中,法官并没有让王惠萍拿出这些凭证进行核对,判决书中避开了这个问题,我也只能明确地说那只是王惠萍提供的数目。这就进一步地证明了7204号案在审理中全部地否定了我在诉状中提出的我的家庭财产种类和数量、却没有清理我的家庭财产总数的枉法事实王惠萍是7204号案枉法的受益者,6102号案的诉讼本身,彻底推翻了已经形成的有关天山区(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的所有判决,7204号案的枉法由此成为了铁的事实

因此,6102号案审理后没能做出任何判决和裁定。(此案法官挣脱了枉法锁链。)

这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罕见啊!

2  244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和(2023)新0102民初2446号返还原物案是同时提起诉讼的,两案都是在2023年2月1日“2022 新民审1928号案”新疆高法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下达之后,在6102号案之后。

2023年4月3日 王惠萍重新提起诉讼的(2023)新0102民初2445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开庭。

看看此案的立案名称(案由)吧,竟然和7204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完全相同!244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审理时,我举例提出了我家的财产不止王惠萍所述,王惠萍无法否认。这就使案件的审理难以控制了。王惠萍提起244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诉讼,再次地由7204号枉法受益者身份为7204号案的审理和判决的枉法提供了非常充分的证据。又因为它是第二次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再分割案”而且是专案,这证据的分量确实太重了。她不但又一次地以7204号案枉法的受益者的身份用充分的证据彻底推翻了7204号案的判决,而且,如果坚持诉讼到底,这将完全是一场彻底推翻7204号的案原判决的专案诉讼,将是一场对7204号案枉法的主审法官的审判。因而,审理中途,法庭让王惠萍撤诉了。这撤诉明显地带有偏袒、枉法、逃离责任的性质。

这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又一次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3  2023年4月18日王惠萍提起诉讼的(2023)新0102民初2446号返还原物案开庭。

2446号案明明是要求执行7204号案判决的专案,但为了枉法,巧立名目,案由被命名为“返还原物案”。审理伊始,我再次地提出了7204号案正在审理监督程序之中,表示了我对法官的委婉的好意。但,法庭不顾。审理时,我提出了对7204号案判决的异议,提出了6102号案的审理情况,提出了2445号案的审理情况。6102号案和2445号案的证据是2446号案中王惠萍所诉求的执行标的存在异议的充分证据,但法庭无视这一点,不予采纳。法庭上我怒斥了王惠萍和她的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伪证的行为,但法庭并未表示什么,连句一般的批评和阻止都没有。判决书中则完全避开了这个内容,进行了倒行逆施的判决。第一次开庭后,因为此案确实正在监督程序之中而做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后,于2023年8月28日未经第二次开庭便做出了执行7204号案判决的判决。显然,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而且是故意的执意的违法。我按时提起上诉,但天山区法院却没有收取我的上诉材料,只留了一份我的上诉状说是他们要看看他们给我开具了去中院缴纳上诉费用的单据。我去中院,中院只收取了我的上诉费用,却拒绝收取我的上诉书等材料。至于什么时候呈交上诉材料,我从中院缴费回来后再次电话询问天山区法院,天山区法院让我等候通知(我对这个电话录了音)。

以上,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物权纠纷案、(2023)新0102民初2445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2023)新0102民初2446号返还原物案,毋庸置疑,至少6102号、2445号案诉讼审理本身,在实际上都已经彻底推翻了已经形成的所有有关天山区(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包括二审再审直至高检的复查)和(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的判决。

案件的审判由案件枉法受益者直接地以极为特殊的方式提供了该案件枉法的的充分证据,这可是闻所未闻的。但,这不是笑话。2446号案的审理,在这样的一而再的“笑话”之后坚持执行一个枉法的判决,判决案件枉法受益者胜诉,这已经不是个案法官个人的枉法,而属法院集体枉法了。

第二种,王惠萍在法庭上提供的

6102号案法庭上,因为坚持审理,我提出我家还有其它房产,比如南湖北路王惠萍父亲以自书遗嘱方式留给我(家)的房产。对此,王惠萍同我发生了激烈的争辩。她争辩说,自书遗嘱上写的是她的名字,不是我的名字!

首先,自书遗嘱是处理遗产问题的有效而充分的证据。

其次,1立此遗嘱后,立遗嘱人没有再立过任何遗嘱,立遗嘱人已经离世五年。2争辩中所述的老人(王惠萍父亲,下同)的自书遗嘱是在我和王惠萍一起照顾老人、我家处在很和睦的时期留下的. 3那时,老人健在,头脑清醒。4立遗嘱后,王惠萍即可用电话告知了我,说“爸爸把王家梁的房子留给了我们。”我当时在北京。5遗嘱上并无此房产只留给王惠萍而与我或者我的家无关的字样、内容。6因为有了此遗嘱,在我单位分配福利房时,经和王惠萍商量,放弃了我单位分给的福利房。72018年4月6日“家变”中,因为计算机里留有关于该房产我和老人的对话的音像纪录,家变的第一件事就是砸毁了我的计算机。8王惠萍和她的姐弟抢劫了我家的全部的家庭财产,当然包括这个自书遗嘱。此遗嘱现在仍然在王惠萍手中。9当时,我们就住在遗嘱所赠房宅中,2014年,按照王惠萍和老人的意见,我们将家安在了这里,将家中所有可动财产搬到了这里。女儿回乌鲁木齐后当然也就住在这里。这里是我的家。

无论怎样,自书遗嘱上即使不是或者没有我的名字,但至少证明了我家除7204号案判决中分割的前进街房产之外至少还有一处房产。

王惠萍在法庭上提供的这个证据,不仅以又一次以7204号案枉法的受益者身份提供了7204号案枉法的充分事实,彻底地推翻了有关7204号案的所有判决,而且,以7204号案枉法的受益者身份揭露了7204号案在为王惠萍隐瞒家庭财产的枉法事实。

6102号案审理到此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了。这也是6102号案未做任何判决的重要原因。

这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再一次(没别的词可用了,只好还用“再一次”)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第三种 7204号案判决书提供的

7204号案判决书第7页,在陈述了我交于法院材料中关于附有证据的陈述内容和几条直接的证据的大致内容之后,在第8页的另起一段的段首,说了一句这样的话:“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注意啊,这里的“上述证据”是指“被告提供的证据”(判决书第7-8页)中所列的“8个方面”的“证据”。

7204号案我的辩状和证据等全部材料经法官如数转给了王惠萍,其内容包括完整案情陈述、对王惠萍在离婚诉状中侮辱与诽谤的驳斥、我的家庭财产总数的陈述、案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专题陈述、我的诉求内容及解释以及我使用的证据和要求法院收集的证据内容及线索,同我交给自治区高法再审申请状大致相同。7204号案审理法庭上,法官陈磊确实向王惠萍郑重地询问过对我提交的上述材料和证据还有什么质证意见没有,王惠萍认真地摇头表示没有并回答说“没有”。这是事实。即使庭审音像记录为枉法将这一段删去了,但判决书的白纸黑字还在。

但是,我的辩状的全部内容法庭故意地没有安排我宣读,对于我的证据的出示以及质证认证,也并没在法庭上进行,第8页判决书上接着就有一句话证实了这一点:“从被告张哲瑞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中可知……”。至于第9页上突如其来的“原告王惠萍当庭予以否认”,无论这话前面的话是什么,它都是在确认我们在法庭上予以了质证辩论。这句话是对判决书第8页第二段首句话“不发表质证意见”和接着的一句话“从被告张哲瑞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中可知……”的直接否定。这就构成了判决书中谎言的自相矛盾,属于“自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7204号案我的辩状和证据等全部材料经法官如数转给了王惠萍,法庭审理中,法官陈磊又确实向王惠萍郑重地询问过对我提交的上述材料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王惠萍确实是认真地回答说了“没有”。这就是判决书说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这已经不是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而属确认。明确地回答说“没有”质证意见,就是确认。既然“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那么,经询问还“不发表质证意见”,还说“没有”,应当属于当事人“对该事实的承认”,是确认。这里所承认的其实是此案的真实的案情,所承认的是我的整个的辩状内容

至于判决书之后的段落内容中所出现的与此的自相矛盾,应当使用逻辑中的“自毁”概念——属于7204号判决书自己推翻了自己的判决。这其实是枉法审判难以避免的。

这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同庭审法官一起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第四种  乌鲁木齐中级法院(2023)新01民终5212号案的一场庭审和判决

这场庭审包括许多内容,为推翻7204号案和3872号案的判决,我至少提供了如下几个非常有力非常充分的证据。

1 庭审前,应我的要求,法官王菲和王惠萍就2018年4月6日我家“家变”时被王惠萍劫走的我家的全部的银行储蓄存折银行卡等事项通了电话进行了询问,王惠萍告诉王菲法官说,那些银行存折银行卡不在她那里。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1通话中王惠萍否认了2018年4月6日被她抢劫了的我家所有的银行储蓄存折之类的凭证至今仍然都还在她手里的事实。这种谎言是掩盖不了的,因为最后的恶意的大额取款的取款人的签字和照片还在银行里。

2没有了这些存折等证据,7204号案所分割的家庭储蓄的数据就没有了必要的依据,否定了我提出的大概估算的数据,仅仅依靠王惠萍的诉状所述,明显枉法。这是王惠萍又一次地以7204号案枉法收益者的身份提供的推翻7204号案的审判的证据。

3这话表明了王惠萍“抢劫”了家里的全部财产后销毁了证据,就是说,这证据证实了王惠萍2018年4月6日 的行为是“抢劫”。

4这是一个时间上内容上全新的证据,而且足以推翻7204号案的判决。我在陈述中提供的其它的合乎“新证据”外延范围证据且不说,仅这一条,就足以证明5212号判决书中说我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实属判决书撒谎。因为这是由当庭法官提出的推翻7204号案判决的证据。

5我在上诉状中,因为王惠萍抢劫了家里的全部财产后销毁了或正在销毁证据,我专门提出了要法院收集王惠萍在银行大额度的恶意取款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冻结王惠萍所有的银行账目银行户头,5212号案的法官没有做。这就是说,5212号案的法庭拒绝了我的由法院收集证据的要求,并且涉嫌帮助王惠萍隐瞒抢劫的财产、帮助王惠萍销毁证据

这就不是一般的枉法犯罪了。

以上,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和法官用自己提供的或形成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2 因为开庭通知来得很突然,我提前电话询问了上诉材料的递交问题,说是开庭带来即可。因此,5212号案开庭时,我才将我的3份上诉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诉材料交给了法庭。一开始,主审法官说我的诉状他们都看过了,不让我宣读我的上诉状。很明显,这是撒谎。因为所谓的看过的上诉状可能是我留给天山区法院的那份,而我现在交上去的上诉状是经过修改的,并声明以此为准。我刚交上去,你什么时候看的?

庭审中,在我强行地宣读了刚交给法庭的上诉状之后,在答辩和法庭辩论时,王惠萍的律师均一言未发,王惠萍两次口头发言只说了两个内容,1,她相信法院的判决;2这些年来他(指我)一直在讹他们家的房产。

对此,我只说三句话:

王惠萍和她的律师对我上诉发言没有直接发表质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在这样的环境中,在这样的场合里,在必须发表意见的答辩和辩论两个法律程序中,回避我的上诉发言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这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又一次用自己“对该事实的承认”的证据推翻了而且是彻底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2王惠萍说我,这些年来,我一直在讹他们家的房产。这不是对我的上诉内容的质疑。这句话存在三个疑问,一是这些年是从哪一年到哪一年?二是王惠萍所说的“我们家”是哪个家?三是,我凭什么又怎样讹她们家的房产?三个问题实际上可归结为一个内容,王惠萍暴露了法庭帮助她隐瞒抢劫的大宗的家庭财产的事实,而且,明显地暴露了她有转移该财产的意图或者已经转了该宗财产。

这应当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王惠萍又一次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

3 庭审之后,王菲法官转告了王惠萍对我的要求,说女儿同意、她(王惠萍)也同意了,让我搬出前进路的住房搬到南湖东路南湖花苑女儿名下的房子去住。

我的女儿一直没有自己的家,没有离开过我的家,这几年受到家庭变故的极大的精神压力,已经失去了持续工作的能力了。王菲法官转告的王惠萍的话,不仅说明了女儿确实没有离开家独立生活,而且说明了我家包括在女儿名下的房产都在王惠萍的控制之中。

这应当是7204号枉法案受益者在法官的帮助下“又一次”用自己提供的证据推翻了7204号案判决。我用了多少个“又一次”了?

4庭审只有一场次,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我要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收集了的问题。

我要法院收集的证据被拒绝,凭什么说我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判决书上的这种撒谎,实在是太恶劣!

5 整个庭审中,王惠萍及其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仅就前面所述两句话,而那两句话不是对我的上诉内容的质证。王惠萍及其律师对我的上诉内容没有提出任何质疑甚或是异议。王惠萍及其律师的辩状和证据,法官没有转交给我,我没见到。答辩和辩论中王惠萍和她的律师没有出具使用任何证据。这等于,王惠萍完全的败诉。但是,5212号案判决书,完全的撇开了这些情况,王惠萍仍然胜诉!! 真不知道法官是哪一股分裂新疆颠覆共和国的外部势力所派遣的了。

从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开始,掩盖基本案情,不许我对王惠萍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答辩反驳和揭露,不允许我使用证据,偶尔使用也不予采纳,连起码的执政辩论都没有,应当由法院检察院收集的证据均被拒绝收集,所有的判决书上没有不用谎言假话的,即使到了枉法受益人“自己拿出证据推翻原判决”,法院还是要强硬地维护罪恶的原判,这是怎么了??!面对着这样的一大堆新证据,还要演绎枉法的司法笑话吗?!还要让那么多的法官检察官自己往脸上抹黑吗?

以上新证据,其中每一种每一个证据都足以推翻已经形成的有关天山区(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和(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的所有判决。其实,只要正视一眼基本案情,就当立案再审了。

我再次申请新疆高法2022 新民审1928号案和自治区高法(2021)新民审2091号案的理由已经非常充分。两案一起再审吧,两案本来就是一案。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所交材料清单

   2 请法院收集以下证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 新民审1928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审2091号案                                         当事人:张哲瑞

2023年10 月 日

一点说明:除“四、我的新新证据”外,以上所需的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在我呈交于自治区高法2022 新民审1928号案案卷之中,所以不再赘呈,如需,请通知,我即呈交。

1:所交材料清单:

1 再申请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各1份

2 2022新民申1928号案 再审再申请4份

3自治区高法(2022)新民申1928号案民事裁定书4份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审2091号案立案文件4份

5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 物权纠纷案 1张传票 和王惠萍的诉状(附清单) 各1份

6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新0102民初244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王惠萍诉状(附清单) 各1份

7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23)新0102民初2446号返还原物案 王惠萍诉状各一份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3)新0102民初2446号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2民初7204号

 

2 请法院收集以下证据:

如果法院对我反映的离婚案、财产分割案中的庭审枉法情况采信难定,对我使用的源于法庭的证据采信难定,请法院调查两案各级法院庭审的音像记录包括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1501号案的音像记录。

     如果法庭对于我所使用的牵涉到以下事实的证据不予采信,我要求依据我提供的线索收集该证据。以下证据,我提供证据内容或线索。

1) 2018年4月6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47号兵团第三干休所2号楼3单元102室请求的110出警音像记录。

2)2018年7月19号王惠萍对我施以侮辱企图要我的命的事实,我被迫在南湖东路南湖花苑大门马路对过的岗亭求得保护时留下过痕迹,为求得保护,我破坏了岗亭一只旧拖把,赔了20元钱,我给女儿写了一则遗书性质的短信,让一个警察看过之后发出去的。

3)2019年5-6月间,南湖东路南湖花苑15栋1单元202室110五次出警的音像记录和我留给110警察的字据、两次南湖花苑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在此的工作记录。110是我报的警,社区是应110的吩咐参与的。

4)请调出有关我的离婚案财产纠纷案的全部庭审音像记录,无论采信于我的陈述或者证据与否,以下四个案件的庭审音像记录必须调取:

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

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

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案

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5212号案

    5)如果王惠萍不承认对我的侮辱诽谤,我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如果鉴定结果并非王惠萍所说是我的私生子,那么,所有费用由王惠萍负担。

   “私生子”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应向王惠萍索取。

6)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索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2民初1501号案王惠萍的前后两份诉状,1份是元月份的,一份是4月份的,并索取我的辩状;

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索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872号案王惠萍的诉状,并索取我的辩状和判决书;

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索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王惠萍的诉状,索取我的辩状和判决书;

向天山区人民法院索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案、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2445号案王惠萍的诉状,索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2民初6102号案判决书或者裁定(实际上没有任何判决或裁定),索取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7204号案判决书。

所以要法院索取这些证据材料,我手头的这些材料已经不全,2446号案审理前后王惠萍的诉状没有给我,只利用微信给我发了一个图片,而图片已经不见了。1501号案的诉状被王惠萍偷走了。7204号案诉状被王惠萍偷走毁掉了,我只追回来几片琐碎的纸片(我手机上留有拍摄的图片)。

以上证据采集之后,我要求法院将副本给我一份,以利于后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继续。

   

接截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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